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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党校党性教育的思考

 

【作者】 黄家贤

【机构】 贵州省威宁县委党校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即“三个阵地,一个熔炉”。根据《条例》的规定,党校是在各级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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