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名: 教学与研究
Teaching and Research
主办: 中国人民大学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0257-2826
CN: 11-1454/G4
邮发代号: 2-256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教学与研究
创刊时间: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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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思想
【作者】 刘红伟
【机构】 (黑龙江省富裕县第三中学)
【正文】摘 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民主权、暴力革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其他许多具有创造性和革命性的观点,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以“公意”为基础,而公意本身有些抽象晦涩,容易被专制独裁者所利用,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再加上当时历史条件和阶级的局限,使全体人民享有主权也只是一种幻想。
关键词:公意;人民主权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公意和人民主权的思想,公意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观念,也是理解人民主权思想的关键。“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在当时体现了为人民争取权利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进步性,但由于公意本身的抽象和当时阶级时代的局限,对于广大受剥削和压迫的人民来说,这种民主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不具备实施的环境,所以让全体人民享有主权也只能是一种幻想。
一﹑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研究状况
卢梭是一个倍受争议的历史人物,他的学说从诞生之日起便褒贬不一。对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中的“公意”理论的研究也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人民主权思想是卢梭政治理论的核心,研究者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开启人民走向自由的钥匙,但是关于“公意”理论部分学者持批判态度,他们强调人民的权力不可代表,不可被分割,从而使人民主权的实现成为空想。
二﹑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公意
公意是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那么,什么是公意呢?卢梭并未作专门的定义,从《社会契约论》不同章节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这个定义。公意:指的是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是国家一切活动的前提,是人民共同利益的体现。人民为什么要服从公意呢?为了使公意不被人误解,卢梭对公意与众意作了区别。卢梭认为,众意只是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永远着眼于公共的利益,彼此之间具有不可调和性。但是在众意中“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抵销的部分之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1]在一个刚开始以主权为民作为其思想的社会中,一定会遇到种种的问题,如果不用法律加以约束,社会中的少部分人便会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损害大部分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使得公意的思想没有办法得到具体的实现。
公意与个人意志是不同的,公意并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双方有本质的区别,在卢梭看来,个别意志只体现个人利益,带有自私性,而公意永远公正,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主,而同时这又是对立的“纵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再某些点上互相一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要经常持久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是倾向平等” [2]卢梭认为公意之所以能带来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个体都毫无保留地让渡出全部权力,他们的意志被纳入集体意志之中。每个成员享有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而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是由于人与人彼此之间没有联系而存在的。假设这样能够带来平等,公意还是要面对很多的问题,首先,要在现实生活中找出公意的载体,这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现实的情况是人民的统一意志既得不到体现,又不能被别人所代表;其次,还要排除在阶级社会里谈公意的可能性,因为在阶级社会里,公意只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可见平等在这就成了无稽之谈,而且目前超阶级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所以说“公意”是理想化的产物,脱离了阶级和社会谈人民主权是不可能实现的。
从卢梭对公意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公意具有四种性质:一 ﹑普遍性,公意来自于全体人民,适用于全体人民;二 ﹑公正性,公意永远站在公众利益最大化的一面;三 ﹑规范性,公意是其他一切意志行为的唯一规范;四 ﹑强制性,正是由于公意具有普遍性,公正性,规范性,所以才具有强制性。服从公意能得到自由,不服从公意迫使它自由,人们除了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制裁,社会必定会进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容易导致专权主义倾向。
三﹑ 人民主权的原则和内容
(一)原则
卢梭从公意出发,提出了更为激进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公意学说的基础上,卢梭认为,人民主权也具有四个原则:一﹑主权不可转让;二﹑主权不可分割;三﹑主权不能被代表;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的,基于人民主权的这四个原则,卢梭又对人民主权的内容进行了阐述。
(二)内容
1﹑立法权属于人民
正是由于人民主权思想提出之后出于对人的私欲限制,法律开始产生并且逐步完善。卢梭明确提出立法权必须归属人民,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所以“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 [3] 那么作为公意的产生者的人民大众,自然而然的就承担起了立法者的使命,只有人民批准的法律才有效,没有经过人民批准的法律是无效的。卢梭认为,立法者这一光荣而神圣的职位应该交给社会地位高、并且能够将立法权和帝权清楚分开的人。因此,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一种能过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情感的支配。” [4]在现实中很难找到这样的人,恐怕只有神仙可以担任立法者,而只要把立法者从天上拉回人间,由某个集团的领袖来担任,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公意本就是抽象晦涩的,立法者又难见其真面目,那么此时的平等就很难实现,人民在理论上拥有的主权,在现实国家中根本无法实现,一旦抽象的主权者转变为现实的独裁者,极端的平等就成了集权主义的载体。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只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方向,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要对它进行创新和发展,让人民主权有实现的基础。“这一思想也告诫统治者,平民大众的利益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必须关心广大民众的意愿和要求。” [5]
2﹑ 人民拥有革命权
人民拥有革命权,这是卢梭从人民主权思想中引出的最激进的结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的一个中间体。” [6]也就是说,政府的官吏是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国家的公共权力,是人民的公仆。既然这样,当政府违反“公意”篡夺人民主权时,那么人民便有权推翻它,重新在自由平等的契约下建成新的国家,这种说法给群体以心理暗示,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中说:“群体是一个容易受暗示,易于冲动的群体。”而卢梭也认为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因此人民拥有革命权这一思想容易被居心叵测的野心家利用,煽动人民群众起来反抗,给社会带来暴力和血腥,这一点在历史上已有证明,比如法国大革命,就极为突出地反映了卢梭的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
综上所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让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觉醒了,认识到了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卢梭把人民主权建立在一个理想,抽象的“公意”基础之上,脱离了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来谈所谓的人民的“公共意志”与“公共利益”,这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所谓全体人民享有主权也是一种幻想。为此,我们不得不考虑卢梭学说的实践价值,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作为一种理论价值追求,它体现了对民主,自由,平等的渴望,也曾激励一代又一代的人为之努力。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页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9页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1页
[5]韩晓彬﹑苏志炯:“简谈卢梭的主权在民理论”,《张家口师专学报》,2002年4月,第19页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2页
关键词:公意;人民主权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公意和人民主权的思想,公意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观念,也是理解人民主权思想的关键。“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在当时体现了为人民争取权利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进步性,但由于公意本身的抽象和当时阶级时代的局限,对于广大受剥削和压迫的人民来说,这种民主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不具备实施的环境,所以让全体人民享有主权也只能是一种幻想。
一﹑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研究状况
卢梭是一个倍受争议的历史人物,他的学说从诞生之日起便褒贬不一。对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中的“公意”理论的研究也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人民主权思想是卢梭政治理论的核心,研究者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开启人民走向自由的钥匙,但是关于“公意”理论部分学者持批判态度,他们强调人民的权力不可代表,不可被分割,从而使人民主权的实现成为空想。
二﹑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公意
公意是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那么,什么是公意呢?卢梭并未作专门的定义,从《社会契约论》不同章节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这个定义。公意:指的是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是国家一切活动的前提,是人民共同利益的体现。人民为什么要服从公意呢?为了使公意不被人误解,卢梭对公意与众意作了区别。卢梭认为,众意只是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永远着眼于公共的利益,彼此之间具有不可调和性。但是在众意中“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抵销的部分之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1]在一个刚开始以主权为民作为其思想的社会中,一定会遇到种种的问题,如果不用法律加以约束,社会中的少部分人便会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损害大部分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使得公意的思想没有办法得到具体的实现。
公意与个人意志是不同的,公意并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双方有本质的区别,在卢梭看来,个别意志只体现个人利益,带有自私性,而公意永远公正,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主,而同时这又是对立的“纵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再某些点上互相一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要经常持久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是倾向平等” [2]卢梭认为公意之所以能带来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个体都毫无保留地让渡出全部权力,他们的意志被纳入集体意志之中。每个成员享有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而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是由于人与人彼此之间没有联系而存在的。假设这样能够带来平等,公意还是要面对很多的问题,首先,要在现实生活中找出公意的载体,这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现实的情况是人民的统一意志既得不到体现,又不能被别人所代表;其次,还要排除在阶级社会里谈公意的可能性,因为在阶级社会里,公意只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可见平等在这就成了无稽之谈,而且目前超阶级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所以说“公意”是理想化的产物,脱离了阶级和社会谈人民主权是不可能实现的。
从卢梭对公意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公意具有四种性质:一 ﹑普遍性,公意来自于全体人民,适用于全体人民;二 ﹑公正性,公意永远站在公众利益最大化的一面;三 ﹑规范性,公意是其他一切意志行为的唯一规范;四 ﹑强制性,正是由于公意具有普遍性,公正性,规范性,所以才具有强制性。服从公意能得到自由,不服从公意迫使它自由,人们除了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制裁,社会必定会进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容易导致专权主义倾向。
三﹑ 人民主权的原则和内容
(一)原则
卢梭从公意出发,提出了更为激进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公意学说的基础上,卢梭认为,人民主权也具有四个原则:一﹑主权不可转让;二﹑主权不可分割;三﹑主权不能被代表;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的,基于人民主权的这四个原则,卢梭又对人民主权的内容进行了阐述。
(二)内容
1﹑立法权属于人民
正是由于人民主权思想提出之后出于对人的私欲限制,法律开始产生并且逐步完善。卢梭明确提出立法权必须归属人民,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所以“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 [3] 那么作为公意的产生者的人民大众,自然而然的就承担起了立法者的使命,只有人民批准的法律才有效,没有经过人民批准的法律是无效的。卢梭认为,立法者这一光荣而神圣的职位应该交给社会地位高、并且能够将立法权和帝权清楚分开的人。因此,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一种能过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情感的支配。” [4]在现实中很难找到这样的人,恐怕只有神仙可以担任立法者,而只要把立法者从天上拉回人间,由某个集团的领袖来担任,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公意本就是抽象晦涩的,立法者又难见其真面目,那么此时的平等就很难实现,人民在理论上拥有的主权,在现实国家中根本无法实现,一旦抽象的主权者转变为现实的独裁者,极端的平等就成了集权主义的载体。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只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方向,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要对它进行创新和发展,让人民主权有实现的基础。“这一思想也告诫统治者,平民大众的利益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必须关心广大民众的意愿和要求。” [5]
2﹑ 人民拥有革命权
人民拥有革命权,这是卢梭从人民主权思想中引出的最激进的结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的一个中间体。” [6]也就是说,政府的官吏是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国家的公共权力,是人民的公仆。既然这样,当政府违反“公意”篡夺人民主权时,那么人民便有权推翻它,重新在自由平等的契约下建成新的国家,这种说法给群体以心理暗示,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中说:“群体是一个容易受暗示,易于冲动的群体。”而卢梭也认为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因此人民拥有革命权这一思想容易被居心叵测的野心家利用,煽动人民群众起来反抗,给社会带来暴力和血腥,这一点在历史上已有证明,比如法国大革命,就极为突出地反映了卢梭的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
综上所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让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觉醒了,认识到了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卢梭把人民主权建立在一个理想,抽象的“公意”基础之上,脱离了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来谈所谓的人民的“公共意志”与“公共利益”,这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所谓全体人民享有主权也是一种幻想。为此,我们不得不考虑卢梭学说的实践价值,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作为一种理论价值追求,它体现了对民主,自由,平等的渴望,也曾激励一代又一代的人为之努力。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页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9页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1页
[5]韩晓彬﹑苏志炯:“简谈卢梭的主权在民理论”,《张家口师专学报》,2002年4月,第19页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2页